1.
335-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 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335-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335-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335-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 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335-4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 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責。 六、335-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