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35-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林。據債務人陳報:部分 土地出租予第三人羅麗娟種植農作物之用。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335-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335-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部分土地現由承租人羅麗娟使用中(租 期:112年9月22日至122年9月21日;租金:每年新臺幣9,000元),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5.
335-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 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335-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 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責。
6.
335-1地號土地之承租人羅麗娟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7 條)。
7.
335-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