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4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債務人已不住在此,由其與一名外傭居住使 用,無漏水、無增建、亦無停車位,但有使用頂樓空間作儲藏室;頂樓增建為民國60幾年買房 時自己蓋的。經檢視,該增建室內空間作儲物、晾衣使用,另有整片鐵皮屋頂覆蓋頂樓;163地 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3.
4048建號建物係頂樓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之垂直增建既存違章 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其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5.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 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