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為一棟3層樓建物,1樓出租予第三人第三人楊明章營業販賣便當,每月租金3 5,000元,目前租約已到期未再續約,惟仍繼續營業中,據承租人稱租約至114年4月1日止,屋 內格局為1開放空間、1廚、1廁;
3.
3樓現由債權人及債務人劉憲明居住使用;2樓格局為1廳、 2房、1廚及1衛浴、1儲藏室;3樓格局為2房、1廚、1衛浴、1儲藏室及1開放空間;標的4932建 號建物為1樓前、後及2樓後側與2樓頂(即3樓)之增建部分。
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9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43975號函覆, 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7157 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9月30日北市 警中分刑字第1133071969號函覆,經派員訪查,在場鄰居表示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相關之情 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6.
4932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拍 賣之493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1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2979號函 覆所示,標的4392建號建物一部分為系爭建物之1樓前、2樓後側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 置:其他,法定空地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 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處理;一部分為系爭建物之1樓後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 位置:其他,法定空地 ),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規定,違反營 業性廚房;一部分為系爭建物之2樓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違建上方),屬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