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測量稱,本件拍賣標的164建號建物之前面陽台打通為房間,屬增建;4層頂樓 沒有獨立出入口,須由4樓內部樓梯上去,目前有2間房間及1個陽台;4樓上4層頂樓的地方亦為 增建。另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之大嫂,現由其與丈夫、外勞、姪子居住,4層頂樓無獨立水電。 無配賦停車位;標的45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中山區錦州街426巷1弄16號前道路一半,為公用 道路。標的45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45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
4.
308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 36052663號函,
5.
3080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 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7843號 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年月日會輻字第號函覆,未包含於 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2月10日北市警中分刑 字第1143044461號函覆,在場人表示無相關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12日北市 都建使字第11460797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至於未登記部分及4樓頂層 建物,未領有使用執照,非本處列管範疇。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 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