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現況均為道路(安中路六段)之一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肆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六、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7.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