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房屋。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部分作道路使用。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另查上開抵押權業經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判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確定在案。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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