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7月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93之
2.
493之7號建物前方之道路,前開建物均有占用本件土地之部分面積,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物,或符合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債務人目前未實際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和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