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6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指界稱系爭地號位於員山路423巷5號公寓後方,入口處從11號旁逃生巷進入(設有鐵門),地政人員稱系爭地號應有5號建物廚房空間座落其上。本件前案執行時,曾進入觀看有一自來水塔座落其上,一樓住戶表示為共用,故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360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360地號為72年度中使字第926號(71中建字278號)之建築基地,有民法物權編施行細則第8之5條第3項及第7項適用。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關於優先承買之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須踐行相關程序,無法立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