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91年2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均為道路;另本件標的於113年10月1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14號建物前小巷道(大順三路204巷);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均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如合併拍賣之部分標的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