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114年4月28日之查封暨測量筆錄之記載,現場為空屋,久無人住居,屋內雜物眾多,經檢視 無漏水及地震受創情形,惟屋況不佳,地政人員稱陽台有增建。又本件執行標的物每月管理費2 00元,目前尚無積欠。
7.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有被拆除之虞,請買受人注意。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