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8月1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高雄市鳳山 區新強路125巷之巷道。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道路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 意。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
14.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上午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