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7月22日執行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僅其單獨住居,一樓後方有輕微漏水,無 地震受創,亦非凶宅。司法事務官稱屋況尚屬良好。據地政人員稱1樓前方及後方有增建,前方 為機車車庫、後方為廚房廁所。1樓有夾層增建。2樓前方有陽台增建。3樓整層為增建,前方為 祭祀廳,後方為房間。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編號1土地及編號
8.
2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 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