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2月13日查封及114年1月20日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位於福東市場內,約為漢昌街12巷29號建物前方之攤位。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130628號)鑑價報告則拍賣標的作為福東市場內之走道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