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93年2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 稱土地位處偏遠,車輛無法到達,土地上種有很多雜木,嗣113年10月15日履勘 時,土地為雜林,無路可達,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 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 現況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五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 依序開標,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務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知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