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標的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分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上開建物、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又本件不動 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 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惟須提出符合前開規 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 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6.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 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