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1年8月17日現場指界時,48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碧山路43之6號建物北方約8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490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內湖區碧山路43之6號建物旁,其上有招牌「白石湖有機農園」之鐵皮屋、棚架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買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4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