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4板金職九104甲

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174巷5號4樓

2拍 點交 待拍
1,748
  • 83 點閱
  • 0 列管
  • 2025/5/1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4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公寓
總底價:
1,748
保證金:
349.6
總坪數:
43.4
坪單價:
40.3萬/坪
持分地坪:
6.3 坪
公告建坪:
43.4 坪
總現值:
367.3 萬
拍後增值:
-26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主建坪:
22.3 坪
增建坪:
21.1 坪
其他內容:
鋼筋混凝土/4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09-27地號,面積 83 m2,持分 1/4,628 萬
(住宅區 )
建物 (2)
1.
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174巷5號4樓,建號 3079,持分 1/1,836 萬
4層:73.82 合計:73.82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2.
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174巷5號4樓(未登記部分),建號 13364,持分 1/1,284 萬
第4層頂層:62.32 4層:7.30 合計:69.62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拍賣紀錄 (1)
1拍,2025/5/14,總底價 2,185萬,保證金 437萬,坪單價 50.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7)
1.
本件建物於法院113年5月24日會同地政至現場測量增建時,按鈴敲門均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鎖,4樓屋內為空屋,無傢俱等物,似無人居住使用,廚房流理台上有一層灰塵;4樓頂有增建,鎖匠開鎖後,亦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4樓頂增建有獨立出入口,與4樓無內梯相通。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2.
本件建物經法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本件拍賣標的1336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故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防火巷);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7.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段第二崁小段 109-27地號
83 m2 × (1/4) × 177,000 元 - 628 萬元
= -26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17
1拍 點交
27.3 坪 / 1,802.8 萬
2025/7/15
1拍 不點交
0.3 坪 / 27.8 萬
2025/6/23
1拍 不點交
35 坪 / 4,245 萬
2025/6/24
1拍 點交
29.8 坪 / 1,924 萬
2025/6/17
1拍 點交
49.4 坪 / 1,305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4.1 坪 / 219.2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2.4 坪 / 148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0.1 坪 / 5.8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0.2 坪 / 17.6 萬
2025/6/18
2拍 不點交
0.1 坪 / 13.2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