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查封筆錄及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楊朝慶居住使用,且第三 人主張其於查封前即居住在內,占有使用關係不明,請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其專有部分與建築物 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除本件分割共有物當事人 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共用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地政人員指界本件446地號為一長條土地,作為社區內公用道路使用,除本件分割共有物當 事人之共有人外,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本件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59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主文諭知變價分割而進 行拍賣,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 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