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2.
406地號土地係 雜草(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 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