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10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塔位位於龍巖福田生命紀 念館「福田B2晶華廳個人式骨灰位」,因尚未選位而無塔位編號,目前未使 用。依估價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為龍巖福田生命館塔位,門牌為新北市萬 里區員潭22之3號,距離金山市區約4公里。」等語。另據第三人宇錡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18日函覆本院稱:「債務人持有塔位福田B2樓晶華廳個人 式骨灰位,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等語。
4.
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 人自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地號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塔位使用權,拍定後不點交,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塔位使用權合併拍賣,土地及建物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得否使用、是否需繳納管理費、過戶費或其他費用, 應買人均應於投標前自行向塔位管理機構查明,拍定後如有爭議應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