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占用、私設巷道,編號2土地為 巷道,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 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 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 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3.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標的物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 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4.
土地為伸港(水尾地區)都市計畫案(61年6月30日)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又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