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與姪子共同使用,惟trial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每月管理費新台幣(下同)980元(逾期則須補繳1120元),未積欠管理費,配置平面車位編 號:846。
4.
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5.
「住一」第一 種住宅區。 六、本件拍賣標的2030建號無增建,惟若前、後陽台及窗戶有加設鐵窗、鐵門,屬於建物之附 屬物,拍賣價額已包含全部之鐵窗、鐵門,拍定後鐵窗、鐵門一併點交之。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者,應連同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 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 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7.
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狀」,拍定後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 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