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土地使用分區係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
6.
「道」道路用地,「道」本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7.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1‧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2‧計畫取得方式:徵收。3‧徵收需地機關:屏東市公所。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