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2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144─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52─
6.
120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144─1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號碼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152─
7.
164地號土地上有「省會貴族大樓」坐落。六、本件拍賣土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164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16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法院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12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