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1.27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債權人持有房屋鑰匙,房屋有 部分漏水,有增建,會測如暫編183建號建物所示。地政人員於114.2.6會測時稱,依地籍圖顯 示,東門街39號所處之整排建物皆有部分位移,未完全坐落於3-
5.
優先承買: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即全體共有人均得參與投標,若買受人非共有人,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執行法院抽籤定之。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暫編18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