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98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提出租約稱出租予第三人吳宗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 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廁所天花板及客廳牆壁均會漏水,租賃契約 訂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2908建號建物中共同使用3010建號為B3之停車位,車位編號為
3.
58號,雖係拍賣應有部 分,因停車位為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據債務人在場稱車位部分仍由債務人自行使 用無出租,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437地號土地位於本件建物後面之雜木林,有一小徑,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 不動產謄本載明亦為建築基地,應一併為移轉登記,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債務人在場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 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