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173地號土地為1730建號及暫編630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至現場 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而依前案(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5501號)拍賣公告記載1730建號及暫編6304建號建物均係由債務人司新明自住使用,惟其相 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司新明所述屬實,本件拍定後1730建號、 暫編6304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 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 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