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在場物業公司人員表示,編號61號停車位位於B3,又債務人已欠繳兩個月 管理費,債務人前有提出租約表示房屋已出租第三人,但租期僅到113年2月29日,現應無租 約,且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均無此房屋住戶出入記錄。但據本院囑託新竹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訪查之結果,其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之不動產現由第三人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 人姓名不詳)。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