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89年 3月6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陳湧秀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標的三筆土地新竹市東大路二段之巷弄道路。本院另於113年11月21日現場履 勘時 ,地政人員稱,212-3地號為東大路2段217巷55號前方柏油路,212-10及2 12-11地號亦為柏油道路,212-10地號其上有鐵皮棚架停放車輛。以上等情,本 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 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 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三筆土地現皆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7.
212-10地號上之鐵皮棚架非屬建物,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資料載,本標的三筆土地,皆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 (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劃圖重製檢討暨通盤檢討第二次)109/10/30,除212-10地號為部分道路用地,另二筆為道路用地。上開情事請應買人應自行注意並查 證。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