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作新竹市東 區經國路1段315巷10弄
2.
23號房屋前之巷道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 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
6.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21元、書狀費80 元,繳清後發狀」。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