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即承租人秘書陳00表示該址出租予第三人新竹市會計職業工 會、記帳士公會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租期至西元2030年,一年租金為12萬元,出租人為 債務人林峻弘及其他14名共有人。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本件僅 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3.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