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的於96年8月22日查封,另本件於至現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地為中正路48 2巷12號前方及旁邊道路,以上情形本院不為實體判斷,又為道路用地,故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土地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 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之字樣,是實際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核定更正之面積為 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本土地之面積拍定後有變動之可能,本院不負責 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亦不得以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道路 用地,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 均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 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