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 531地號土地為新竹市和平路6巷巷道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 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 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7.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前案(即111年司執字第53085號)拍賣公 告所載,本件土地為變更新竹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北)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 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109/10/
8.
,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 二種住宅區。以上之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 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 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 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 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0.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