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該土地位於新莊區中環路一段36號建物前延伸至30號建物,寬度約為門前至前方柵欄處、長條型之巷道;7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09─
2.
709─6地號土地編定為園道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
3.
709─6地號土地依68使字第487使用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退縮地,前開退縮地其面積已納入基地使用面積計,仍屬法定空地;709─5地號土地因本案歷經地政單位辦理土地逕為分割與地籍圖重測後過於纖細,至現有地籍圖與原核發使用執照時之建築套繪圖已有誤差,其結果應以現況或現地地籍鑑界為準,如有疑義建請逕洽地政單位辦理重新鑑界。
4.
本標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且應就本標共有土地均行使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不得僅揀選其中一筆或數筆共有土地);拍定人不得就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土地拒絕買受。又上開土地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其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