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及另定期日與地政人員會同測量時,拍賣之房屋均無人在場。依現場所見,屋前信箱 塞滿非債務人之郵件,房屋之電錶已拆除,屋內積有灰塵,窗戶及地板均有破損。經向基地所 有權人(基地為多人共有)查詢後,共有人之回函稱,拍賣之建物係無權占用基地,多年來經 土地所有權人通知拆屋還地均未獲回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 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9.
拍賣之建物占有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 無關。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