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2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子路39號(佛慈禪寺)東南方170公尺處, 現況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122地號土地為森林區林業用地,依土地 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本標土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在實 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 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1月2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156385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係同查詢,查無 申請建築資料等語。另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2月3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317 06號函略載:經本所查詢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 照、自用農舍、雜項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5.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
6.
本件按1標至5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