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有3棟建物(門牌:臺南市將軍區北埔
3.
72之3 號),另編號2建物之四樓部分,與門牌北埔72之2號建物四樓相通無隔牆。據鄰居稱:編號1建 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另除編號
4.
2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編號
8.
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購時,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 得拒絕。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建物其中四樓部分與門牌北埔72之2號建物四樓相通無隔牆,是否築牆隔間,拍定人 請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10.
依編號1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1棟同段111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1.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巷口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 差額地價。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