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1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前方、後側有磚造增建、左側鐵 皮增建、
3.
三樓有磚造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不在場,經本院會同員警開鎖入屋 察勘,屋內應是有人居住使用,
4.
三樓有漏水、壁癌之情形,經鄰居表示債務人陳麗琴於此 居住。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35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
11.
本件拍賣之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及行政院農委會96.2.13 農水保字第0 961848111號函釋,其應買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2.上揭清單所示房屋之使用執照 影本、3.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並將之一併投入標匭,否則,其投標為無效,請應買 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