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60萬元之抵押權與基隆區漁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 銷。
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現場由 債務人之兄開門入內,屋內前半部有水電,使用天然氣,屋內漏水嚴重且壁癌情狀相當嚴重,屋樑鋼筋裸露,部 分天花板懸空。另屋內擺有祖先牌位並供奉神明。債務人之兄在場陳稱,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另地政人員在 場略稱,本件執行標的後半段有增建情事作為廚房、廁所使用,天花板已塌陷,地板積水。
3.
據民國113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建物明顯有漏水情事,土地屬於住宅區,生活機能普通。」等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