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系封建物2棟內部互通,為日據時期所 建,屋齡已久,木造建築遭白蟻蛀蝕,屋頂漏水,部分木(地)板結構不穩,隨時有塌陷可 能;客廳有供奉神明。無分管停車位。屋後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853臨建號)。 債權人民國107年1月12日具狀到院稱:「系封二建物(門牌號碼556號、558號)為互通使用, 出入由門牌558號進出,因該二建築物為木造屋且年代已久,屋內多處漏水嚴重,木地板及主結 構多處受白蟻侵蝕。」等語。依民國114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所載:「勘估土地使用分區:1041地號為商業區(商
5.
558號合併使 用,有神明廳,部分天花板有滲漏水跡象且後側部分地板有塌陷之虞,室內外維護情形較差。 依外觀現況觀之,尚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公尺。市場及 學校接近性:良好。大眾運輸條件:普通。地區未來潛力:稍差。」等語。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債權人114年 4月16日具狀到院稱:
6.
558號為內部為相連建物,中間廊道部分已有嚴重漏水等語。惟系封 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應 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 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