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萬、第二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166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另債權人有提起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訴訟),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114年3月25日查封時,據在場稱為債務人本人表示標的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1樓有神明桌、使用天然氣,故本件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 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10年 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為海沙屋、為鋼筋屋、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 之情事、且有漏水等語。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4年4月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 40233238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據鄰居表示該屋老舊等語;依基隆市政 府114年4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17068號函略載:本府目前並無列管高氯離子鋼 筋混凝土建築物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旨揭建物非本處列管之海沙屋或 係氯離子、地震受創之建物等語;依基隆市消防局114年3月31日基消調貳字第11401 01974號函略載:本市中正區中正路656巷118號1樓建築物經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 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