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11日查封暨測量時,相對人吳清用、吳清行在場稱由其居住使用,屋況尚可,無漏水 情事。拍定後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明。
7.
優先承買:本件係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0號和解筆錄變價分割共有物,依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9.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