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由共有人魏國宗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出租情事,且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債 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至建物之現占有人與他共有人間是否定有分管 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六、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建物之專有部分與基地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讓與,建物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債務人對於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承買。71-4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除同為 建物共有人之魏國宗外,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71-44地號土地包含法定空地,請投標人併予注意。
9.
本件8519建號建物為1374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 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 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