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六、據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現實占用,建物外觀懸掛 「昌昇實業有限公司」及「和沐實業有限公司」之招牌,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債務人王薇寧即王品諭即王怡婷與昌昇實業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08年9月1 日起至118年8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8.
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