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相對人之一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且該相對人在場陳稱,該建物下雨時會漏水,而本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 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拍定後點交。
8.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 除之危險。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10.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遺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該不動產之共有 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惟如共有 人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