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別一(1135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殯葬用地。依查封筆錄記載未臨路,僅依空照圖指出位置, 依空照圖部分土地有建物坐落。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墓地、植栽。另 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土地上有許氏祖先之墳墓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 前往查證。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標別二(777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1(777 地號)為75建0032至0034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不計入法定空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現有巷道。債務人未現實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884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 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方式為徵購)。依查 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現有巷道。債務人未現實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 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 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六、標別五(239-5地號)土地有4人設定存續期間為永久之地役權,需役地為 同段
11.
221-2地號土地,地役權於拍定後不塗 銷,請應買人注意並自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 路,另依前案查封筆錄記載可能有建物占用,估價報告記載道路、空地, 另依前案估價報告記載部分建物。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12.
標別六(333地號)土地有19人設定地役權,需役地為同段227-52至227-69地 號土地,1人設定不動產役權,需役不動產及權利人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關 係:同段348-9地號土地;所有權。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證地役權、 不動產役權登記內容。地役權、不動產役權於拍定後均不塗銷。土地之使 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農業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 價報告記載道路、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13.
標別七(230-10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 業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道路、空地。債務人未現實 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7.
230-8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1(223-2地號)為96建1069號建造執照 之私設道路(不計入法定空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道 路、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 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 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8.
標別九(230-6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 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農地,另依前案查封筆錄記載部分種植農作物,部 分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農業使用。占用人及占用權源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