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別二(777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1(777 地號)為75建0032至0034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不計入法定空地)。依查封筆 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現有巷道。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 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899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土地1(898地號)、土地2(899地號)為75建0386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不計 入法定空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現有巷道。債 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標 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 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5.
884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 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方式為徵購)。依查封筆 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現有巷道。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 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 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六、標別五(239-5地號)土地有4人設定存續期間為永久之地役權,需役地為 同段
8.
221-2地號土地,地役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 應買人注意並自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另依前 案查封筆錄記載可能有建物占用,估價報告記載道路、空地,另依前案估價報 告記載部分建物。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標別六(333地號)土地有19人設定地役權,需役地為同段227-52至227-69地 號土地,1人設定不動產役權,需役不動產及權利人使用需役不動產權利關係: 同段348-9地號土地;所有權。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證地役權、不動產役 權登記內容。地役權、不動產役權於拍定後均不塗銷。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 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農業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道路、 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10.
標別七(230-10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 業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道路、空地。債務人未現實占 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4.
230-8地號)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1(223-2地號)為96建1069號建造執照之私 設道路(不計入法定空地)。依查封筆錄記載為道路。估價報告記載道路、空 地。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 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 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5.
標別九(230-6地號)土地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 區,依查封筆錄記載為農地,另依前案查封筆錄記載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為 道路。估價報告記載使用現況為農業使用。占用人及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1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 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7.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