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地,未臨路,該筆共有土地有 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該筆土地使用現況,部分面積為空 地,部分面積為第三人種植之果樹,另有部分面積上有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 州鎮通潮四巷16-8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一棟,該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卷 內查封筆錄記載,該建物原亦為債務人黃金元所有,其後由債權人徐良明先取 得該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事實上處分權並變更為稅籍納稅義務人,然未取得原同 屬黃金元所有之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地,故債權人徐良明與債務人 黃金元間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進而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債權人徐良明間就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 592地號土地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繼 續存在之情事,得否就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通潮四巷16-8號」之未保存 登記建築物,佔用基地範圍是否能繼續使用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 地,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 人注意。
3.
上開債權人徐良明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屏東縣潮州鎮通潮四巷16-8號」未 保存登記建築物及第三人種植之果樹,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 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 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 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8.
本件係拍賣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 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 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與其上門牌號碼 「「屏東縣潮州鎮通潮四巷16-8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一棟,原同屬於債務 人黃金元一人所有,依據卷內查封筆錄記載,該建物原亦為債務人黃金元所 有,其後由債權人徐良明先取得該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事實上處分權並變更為稅 籍納稅義務人,然未取得原同屬黃金元所有之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土 地,故債權人徐良明與債務人黃金元間是否符合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 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 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 係」,故徐良明與債務人黃金元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並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屏東縣潮州鎮四塊厝段592地號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徐良明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其效力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對該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由拍定人另循實 體確認承買權存否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