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指界陳 稱:292地號為三爪子坑路319號房屋座落及屋旁水泥空地占用,部分為雜草 地,其上種植木瓜樹。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不得異議。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